9、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能不能转让?10、哪些被拆除房屋不予补偿?11、房屋拆迁补偿有哪些方式?12、货币补偿的金额怎么确定?13、怎样实行房屋产权调换?14、拆迁租赁房屋有哪些安置方式?15、除正常拆迁安置补偿外,搬迁所需费用由谁负担?非住宅停业损失要不要补偿?16、过渡期内怎么处理?延长过渡期的怎么办?
接着上次给大家介绍的几种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一些拆迁问题,今天继续给大家介绍另外几种。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1)先由被拆迁人(所有人)对承租人进行安置或者解除租赁关系,再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2)被拆迁人(所有人)对承租人进行安置或者解除租赁关系的,只能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原房屋承租人继续承租产权调换的房屋,但要重新订立租赁合同。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15、除正常拆迁安置补偿外,搬迁所需费用由谁负担?非住宅停业损失要不要补偿?
由拆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补足费由真正实行搬迁的人享有,即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
注意: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