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某建工集团分公司受资金链断裂影响经营接近全面停标,生产面临全面停滞,仅2023年涉案
事实上从上游的设计院开始,到大型企业总包单位,乃至下游分包商和装饰装修公司都面临极大的生存挑战,尤其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落地后,关于合同履约生效的争议纠纷也层出不穷。
其中最典型的问题就是:若承包人与下手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因转包、分包不合理而无效,承包人是否仍可参照“背靠背”条款的约定拒绝下手承包人的付款请求?
这还只是众多建工复杂疑难问题的冰山一角,此外还有合同效力、表见代理、仲裁协议效力等各类难题。
8月8-9日晚19:00,智拾网诚邀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管委会成员张晓峰律师,就建设工程疑难问题九大解决方案进行讲解。
二十年的研究与实践中,张晓峰律师长期为房地产及建设工程企业、国有大型企业集团及公家部门等单位提供法律咨询及争议解决服务,涵盖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纠纷处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程招投标、仲裁及诉讼争议解决等领域。
更带领团队负责了诸多具有代表性的项目。本次课程,张晓峰律师将结合自身二十年的宝贵经验,把新形势下大家最关心、最棘手的九律问题进行讲解。
·承包人能否依据国家标准规定的结算“沉默条款”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
·以项目进度(封顶、竣工验收合格等)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该背靠背条款如何设计才能有效预防回款风险?
涉案主体多、法律关系复杂、法条适用难把握,加之新法新规及工程术语理解上的歧义,一直很难把实务中的疑难问题处理的通达剔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第1款:“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法院应予支持。”
一种观点认为,抵扣债协议与施工合同相互独立,效力互不影响,施工合同无效不影响抵扣债协议效力;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因施工合同无效,协议直接无效。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
显然,此规定容易将发包人置于不利地位,尤其在施工合同中未约定结算审核程序执行上述办法或者规范时,发包人又逾期答复的,就极易产生纠纷。
这一次,张晓峰律师将罗列建设工程中的九大疑难问题,并一一为大家进行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