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民族大学_院校信息库_阳光高考
发布时间:2024-08-27 04:00:02

  第十条 学校录取工作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一条 学校非外语类专业外语课程均采用英语授课,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谨慎报考。

  第十二条 学校按照文史类、理工类、文理综合类、艺术体育类和体育单招分类录取考生。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学校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信息作为录取新生的依据。

  采用“3+1+2”或“3+3”模式的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须符合学校各专业高考选考科目要求。学校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信息作为录取新生的依据。

  第十四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类型,当第一志愿考生生源数不足时,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投档成绩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时,按照省级招生的统一安排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类型,若平行志愿投档生源不足,按照省级招生的统一安排征集志愿。如征集志愿仍不能完成计划,将按照招生计划管理规定对计划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普通类专业进档考生按照投档成绩排队顺序进行录退。学校按照分数优先原则安排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从高分到低分按考生所报专业志愿顺序安排录取专业。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学校将予以退档。

  第十六条 在调档和专业分配时,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若考生所在省有相关录取排位(或投档排位)规则,则按该省排位规则择优录取。考生高考成绩(含政策性加分)相同时,若考生所在省无相关排位规则,或按该省相关规则无法确定考生排位,则按以下单科顺序及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实行文理分科省份的单科顺序:文史类考生依次按语文、文综、数学、外语;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理综、语文、外语;实行“3+3”选科模式省份的单科顺序:语文、数学、外语、第一高分选考科目、第二高分选考科目、第三高分选考科目;实行“3+1+2”选科模式省份的单科顺序:历史类为语文、数学、外语、首选科目、第一高分再选科目、第二高分再选科目,物理类为数学、语文、外语、首选科目、第一高分再选科目、第二高分再选科目。

  第十七条 学校民族语言类专业只招收用民族语言(藏文、蒙文)答卷的考生,其余专业不限民族比例。预科只招收少数民族考生。

  第十八条 学校优师专项计划、艺术类、体育类专业提前录取,其余专业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相应批次录取。

  第十九条 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在专业成绩、高考文化课成绩双过线的基础上,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体育教育专业录取时,对于进档考生,按照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特殊情况按考生所在省级招办规定的录取规则执行。

  第二十条 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在考生达到文化课和体育专项成绩最低录取控制线的基础上,根据考生的文化课成绩(折合百分制后)和体育专项成绩3:7的比例进行综合评价[综合分=(文化课考试成绩/6)*30%+体育专项成绩*70%],分项目依据考生填报的志愿顺序按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土地资源管理(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根据投档成绩择优录取有专业志愿考生,且学生报到注册学籍后不允许申请转专业。本专业采用中/英双语授课,建议英语基础好的考生报考。

  第二十二条 普通专升本招生计划按照青海省教育厅核定下达的计划执行,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单列,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文化课,按照专业课测试成绩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 秘书学(第二学士学位)专业计划按照青海省教育厅核定下达的计划执行;根据专业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 往年被专项计划录取后放弃入学资格或退学的考生,不再具有专项计划报考资格。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在校期间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学校录取按志愿优先的原则,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本科为120%,高职(高专)为100%;专业录取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将调档考生按总分从高到低排序,依次安排专业,2011年,我校有10个大类招生专业,为考生提供更多选择专业的机会,已录取的考生,进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可适当调整专业。

  第一条为了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及高考“阳光工程”的有关规定,加强招生管理工作,规范招生行为,让社会和考生充分了解我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录取方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六条青海民族大学创建于1949年,是青海省重点建设高校,主要培养本科、研究生等高级专门人才。学校现设有15个学院、4个直属教学系,8个省级科研机构、15个校级科研机构,学科涵盖文学、理学、法学、经济学、管理学、历史学、医学、工学等门类。与中央民族大学、南开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联合培养博士生。拥有全省唯一的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民族学,24个二级硕士学位授权点,3个专业硕士学位点,50个本科专业,8个省级重点学科、6个省级重点实验室。面向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是一所历史悠久、学科较为齐全、学术实力雄厚、办学特色鲜明,在国内具有一定影响的综合性大学。

  第七条学校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学校纪委、监察处对招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学生工作处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九条学校录取按志愿优先的原则,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本科为120%,高职(高专)为100%;专业录取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将调档考生按总分从高到低排序,依次安排专业,已录取的考生,进校后可按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调整专业。

  第十四条对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参加外语口试,以各省招生管理部门的具体规定为准,学校在录取时参照各地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其进行全面复查,包括入学资格审查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在校期间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体检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九条学校设有民族类、师范类专业奖学金和优秀学生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丰田助学金”、“稻盛京瓷西部开发奖学金”等多种奖(助)学金,获奖学生每人每年可得500—8000元不等的奖助金。学校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协调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学校设有勤工助学岗位,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勤工助学。